尋釁滋事罪中的他人如何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他人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他人指的就是除了自己的其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大多並非毫行為人自己認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為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為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藉口,其內容荒唐,邏輯混亂,並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承認,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
隨意毆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毆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磚塊等器物毆打他人,還可以是並不與被毆打人發生身體接觸,而用石塊、磚瓦等投擲被毆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毆打他人,如槍支、管制刀具等,我們認為,此時行為人毆打他人所使用的兇器明姐反映: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死、傷害他人的故意,巳經超出了尋畔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即由流氓動機所支配的尋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傷、死亡結果,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結果,似也應根據具體案情以故意傷害罪未遂八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情節惡劣?
在具體流氓活動中,認定情節是否惡劣,應當着眼於以下幾個方面:行為的方式與手段;
行為的結果與後果;
行為的時間與地點;
行為人對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具體到本罪而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毆打他人手段惡劣;多次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間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同的人;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隨意毆打他人,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羣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等等。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還應包括打人取樂,引起公憤的情形。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公憤”一詞含義較為模糊,何謂“引起公”,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在實踐中容易引起歧義;其次,事實上,大多數在流氓動機支配下實施的隨意毆打他人行為都會引起公憤,將引起公憤作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容易混淆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將“引起公憤”作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
目前無緣無故的毆打他人,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尋釁滋事罪來進行處理,當然了尋釁滋事罪要想認定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比如説從主觀上來説的話是存在故意,要從客觀上來説的話,是有尋釁滋事的行為比如強拿強要他人的財產或者是隨意的毆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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