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多人如何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多人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多人如何認定?

需要從審查主觀動機是出於什麼原因,是否臨時起意,是否事出有因,從這三點來認定是否隨意。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大多並非毫行為人自己認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為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為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藉口,其內容荒唐,邏輯混亂,並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承認,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一、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如何認定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衝動,是出於耍威爭霸、取樂發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於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容,要麼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麼是基於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其藉故中的“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裏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隨意的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屬於尋釁行為當中的一種,此時如果能夠符合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的,此時就需要根據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