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如何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如何認定?
對於公共場所進行聚集人進行干擾破壞以及傷害他人,進行社會恐嚇會被抓獲判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糾集他人多次,並且有前例現象,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交罰金。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實施犯罪的地點有所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地點可能在於任何的場所,包括並不限於私人場所、家庭、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行為實施的地點只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商店、飯店、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第二,實施犯罪的方法和行為有所不同。
第三、實施犯罪的人數有所區別。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羣體和單個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主體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須是三人以上達到人數眾多。
第四、實施犯罪的過程不同。
依據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尋釁滋事罪中的糾集者是指聚集眾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人,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實施者可以是有預謀又準備的實施,也有可能是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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