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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批准逮捕後如何提審?

法律規定批准逮捕後如何提審?

一、法律規定逮捕了還會提審嗎?

1、法律規定批准逮捕後可以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然後對嫌疑人進行訊問。提審次數也沒有限制。

2、如果批捕前提審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核實事實及證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批捕。

正式批捕後,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事實上,在檢察院批捕之後還提審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做法是很正常的,因為批捕後還要進一步調查案情的,況且,就算是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交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審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證據都是要經過多次的核對的,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每次提審自己所交代的事實都不一樣。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採取了批准逮捕的措施,完全可以利用提審的方式來了解案件的一些具體的情況,通常狀況之下是沒有提審次數的限制的,但是提審肯定是需要採取合法的方式的,否則也是屬於違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