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盜竊軍用物資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
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又兵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
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軍用物資是指除武器裝備以外,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如被裝、糧秣、油料、建材、藥材等。武器裝備的重要零件、部件應以武器裝備論。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軍事動物,如軍馬、軍駝、軍犬、軍鴿等,應視為武器裝備。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不受部隊隸屬關係的限制,即這個部隊的人盜竊、搶奪那個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現役軍人盜竊、搶奪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均屬盜竊、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正在生產過程中,尚未交付部隊的產品和物資,不能視為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軍用物資對於軍隊來説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存在盜竊軍用物資的話,處罰的力度是非常大的,這裏主要指的就是盜竊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和儲備的武裝方面的器械或者是裝備。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盜竊軍用物資罪的行為,都需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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