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盜竊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標準
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危險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越窗、順手牽羊等。行為人只要盜竊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由於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對象是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因而成立本罪並不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搶奪危險物質,是指公然奪取危險物質的行為,即在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場的情況下,突然公開將危險物質奪走。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一般是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將危險物質搶走,也有的表現為當着危險物質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衞能力減弱如患病、醉酒的情況下,公開取走危險物質。搶奪行為的特點是發生時間短暫,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識到上述物品的喪失,有時還可將上述物品當場追回並抓獲罪犯。行為人只要搶奪了上述對象物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而且,由於本罪犯罪對象的特定性即危險物質,而非一般公私財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搶奪的危險物質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在明知是危險物資卻故意採取自認為不會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將危險物資竊取或奪取,從而危害到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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