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單位行賄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單位行賄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單位犯罪的,可以對單位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對單位行賄的實際數額大小來進行量刑和判決處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向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給予財物的,不能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2、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無論是自然人主體還是單位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已滿16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質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3、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對於不正當利益的含義,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至於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歸個人,還是歸單位以及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講其屬於商品範疇。
在行賄犯罪中,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同樣的,在受賄犯罪中,收受他人賄賂的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的意志,出於對單位利益的考慮,向他人行賄的,此時在達到法定的行賄數額時,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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