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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死刑的適用情況

故意殺人罪死刑的適用情況

不少人都認為殺人者償命,其實這樣的觀點已經是很早以前的了。如今,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進步,故意殺人者會根據其犯罪情節進行量刑,意味着故意殺人的人並不當然就會被判處死刑。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故意殺人罪死刑的適用情況。

我國死刑適用的政策是嚴格限制死刑,堅持少殺、慎殺。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法[1999]217號)指出:“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因而在故意殺人罪中,因激憤殺人,因鄰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糾紛殺人,因戀愛、婚姻、家庭糾紛殺人,因民間糾紛殺人,一般不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在我國,需要被判處死刑的是那些故意殺人情節惡劣或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的犯罪分子,同時,對於孕婦、未成年人以及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不得適用死刑。更多故意殺人死刑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