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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定罪免訴會被批捕麼?

如果定罪免訴會被批捕麼?

一、如果定罪免訴會被批捕麼?

定罪免訴的情況下是不會被批捕的,因為定罪免訴的適用條件是:免予起訴僅適用於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犯罪;

(2)具有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既然檢察院已經決定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那也就不會再多此一舉的去批捕犯罪嫌疑人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定罪免訴是歸檢察院做決定還是由法院作出決定?

1、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一般是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者是非法證據。

2、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3、《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是否需要批捕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認定,定罪免訴不需要批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經免除刑罰的情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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