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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吸罪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罪和非吸罪什麼區別

一、集資詐騙罪和非吸罪什麼區別

1、在犯罪的客體方面,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時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則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集資詐騙罪中,行為人必須以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不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資金時,雖有可能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不會遮掩其盈利的主觀意圖。

3、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則是企圖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籌集資金,進行贏利,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

二、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的非法佔有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實踐操作中,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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