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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私彩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銷售私彩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銷售私彩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銷售私彩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可能會按照賭博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打麻將不構成犯罪,給予刑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 漁利 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 計算機網絡 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 邊地 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 賭博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 人蔘 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 彩票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 非法經營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 上投 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 違法所得 以及賭博 犯罪分子 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 交通工具 、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打麻將,還有一些不文明的習俗的話,是堅決被制止的,也就是我們國家會通過一些具體的方式來進行管理,還有一些人員私自的進行一些彩票方面的售賣,是不符合我們國家關於彩票的管理規定的,必須要按照有關法律來進行一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