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查的原因包括什麼?
一、檢察院退偵查的原因包括什麼?
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的原因可能是犯罪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發現跟案件相關的材料沒有移送完畢,對犯罪事實的調查狀況不清楚,發現之前的偵查活動不合法,或者存在着其他不符合起訴的法定情節,在退回公安機關的時候,會書面通知公安機關退真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不清楚
(3)證據材料沒有隨案移送,
(4)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5)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7)有附帶民事訴訟;
(8)採取的強制措施不適當;
(9)審查活動不合法;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結束後怎麼處理?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説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實際上,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人民檢察院退身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論,這個到時候應該以檢察院的通知為準,比如説人民檢察院認為定罪的證據不夠充分,而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的決定有爭議的話,還是可以申請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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