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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衞生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危害公共衞生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危害公共衞生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危害公共衞生安全罪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的規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二、危害公共衞生罪表現形式是什麼?

1、行醫系列

(1)醫療事故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就診人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結果犯)。

主體: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從事診療、護理的人員還包括藥劑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人員)。

主觀方面:過失。

(2)非法行醫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從事營利性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要求情節嚴重。

主體:一般主體,但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自然人。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3)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擅自為他人進行:①節育復通手術;②假節育手術;③終止妊娠手術;④摘取宮內節育器。要求情節嚴重。本罪與前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主體:同上。

主觀方面:同上。

2、血液系列

(1)非法組織賣血罪

客觀方面:行為犯,表現為非法組織或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2)強迫賣血罪

客觀方面:行為犯,表現為非法組織或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3)採集供應制作罪

客觀方面:危險犯,要求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故意並有牟利目的。

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那麼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這在《刑法》第103條當中是有非常確切規定的,至於如何量刑,應該根據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判斷,比如導致人員重傷或者是死亡的,就屬於比較嚴重的情況,將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標籤:量刑 公共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