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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指搶奪武裝部隊的證件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搶奪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或多次搶奪的。

二、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活動和表明其成員身份的依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名義製作的以聯繫事情、指導工作、處理問題、下達命令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犯罪對象是三種。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本罪的構成要件在客體上體現為我國武裝部隊文件流通管理的秩序;主體上沒有限制。客觀上,需要行為人實施了在軍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當面搶奪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的態度為故意。

犯罪分子搶奪武裝部隊人員的證件,並且利用搶奪的證件行騙的,給國家的聲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那麼就構成了犯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和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來判定量刑,一般量刑輕者判處三年以下,重則為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