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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是指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的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等活動和表明其成員身份的依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部隊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名義製作的以聯繫事情、指導工作、處理問題、下達命令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公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武裝部隊證件通常由特定的單位才能製造,任何人不得非法搶奪、佔有武裝部隊的證件。如果實施了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的行為,並利用證件冒充武裝部隊的人員,對社會公共安全可構成隱患,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最低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