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法院對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遺棄武器裝備罪而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

二、遺棄武器裝備罪犯罪認定內容是什麼?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脱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説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所採取的遺棄武器裝備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裝備毀壞或者滅失的結果,如飛行員無重大危險而棄機跳傘,或者故意將武器裝備投人深海等,則應屬於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

法院對遺棄武器裝備罪量刑的具體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涉案情節比較嚴重的且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將有可能處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視為構成了違法犯罪的行為需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