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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造成二人死亡怎麼處罰

一、玩忽職守造成二人死亡怎麼處罰

玩忽職守造成二人死亡怎麼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如下

二、玩忽職守守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  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玩忽職守在主觀方面主要表現的是過失的行為,而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的是玩忽職守,並且導致了公共財產或者是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而對此行為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是在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