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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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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已追回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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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在玩忽職守罪中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只對玩忽職守罪作出了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的根據,對於賠償的規定並沒有作出相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