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輕傷害要負刑事責任嗎?
一、過失致人輕傷害要負刑事責任嗎?
過失致人輕傷害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因為目前我國《刑法》只對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規定為犯罪,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所以如果認定是過失致人輕傷,那麼就不是刑事案件。
但你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拓展資料: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所述,現實中和別人交流和解除難免會因為不小心而發生了碰撞還是其他的動作導致別人出現傷情的,此時因為只是簡單的小傷而只需要治療就可以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大動干戈進入刑事追究的話只會浪費寶貴的資源而完全沒有任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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