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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資敵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資敵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資敵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1、犯資敵罪的,一般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資敵的情節符合較輕標準的,則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其犯罪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嚴重危害或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處死刑,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較輕,主要是指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數量較少,質量較差,沒有給我方造成重大損失的等情形。

為敵人提供軍用物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無論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或者為向敵人提供而購買、攜帶、運輸,均可構成資敵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資敵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

2、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所謂戰時,根據本法第451條的規定,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3、具有提供武器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資助敵人的行為。只要實施了資敵行為,不論資敵物資是否已為敵人取得,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規定犯資敵罪,必須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才“可以”適用死刑。所謂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用物資數量巨大,致使我方戰鬥失利或者致使敵人順利逃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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