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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能成立教唆犯嗎?

一、未成年人可能成立教唆犯嗎?

未成年人可能成立教唆犯嗎?

未成年人也是可能成為教唆犯的。教唆未成年人犯法根據其觸犯的法律不同,從重處罰。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併罰。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未成年人也是可以成為教唆他人的教唆犯的,因為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是沒有對於教唆犯的年齡有着明確的限制的,只要有教唆他惡人的行為出現的,就是有可能成為教唆犯的。但是考慮到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受到的處罰是相對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