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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安全事故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謊報安全事故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處罰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罪輕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由此可見,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標準也和犯罪情節相關,比如謊報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好幾百萬元,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等後果進一步擴大,對嫌疑人的量刑不會少於三年有期徒刑,該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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