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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什麼

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什麼

商業犯罪這不是能夠簡單的給大家一概而論的,因為在商業活動當中存在着諸多的擾亂經濟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我們比較經常聽説的商業犯罪可能就是侵犯商業祕密,而且銷售偽劣的商品也是屬於商業犯罪當中的一種。但是,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這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出版的圖書,涉及到版權問題就不能給大家詳細介紹了。

一、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什麼?

《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是2008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1、商業犯罪

對商業犯罪行為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從商業活動的性質的不同,可以把商業犯罪分為商品生產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品交換或者流通過程中的商業犯罪,商業服務活動中的商業犯罪和商業信貸活動中的商業犯罪;從商業犯罪侵犯的社會關係的不同,可以將商業犯罪分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危害公司企業正常活動罪,危害金融、信貸活動罪,危害税收徵管罪,擾亂市場活動秩序罪;等等

2、侵犯商業祕密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罪論處。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商業祕密有哪些表現形式?

所謂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正當的方法來獲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祕密。還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其侵犯商業祕密。從實踐中來看,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有多種形式有:

1.盜竊商業祕密。盜竊商業祕密是一種極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從盜竊行為的主體來看,一種是公司內部的僱員盜竊其僱主的商業祕密以後,轉賣給每三者,從中牟取不義之財。另一種是公司外部人員盜竊商業祕密自用,以便與權利人進行競爭。這兩類人員是公司商業祕密的現實與潛在威脅。而大多數企業家,往往是把眼睛盯住其組織以外的那些人。這是因為,一般人總是容易接受來自外部的危險而不願意承認來自內部的威脅。事實上,公司內部的僱員卻是公司商業祕密最大的危脅。從國外統計資料來看,歷來由公司內部僱員盜竊商業祕密的案例總是多於外部人員。公司內部僱員之所以是公司商業祕密的最大危脅,主要原因是公司僱員極易接近商業祕密。他們可以利用正常工作之便,有預謀或沒有預謀地獲得公司商業祕密,然後落入出競爭者手中。這種失竊行為往往難以預測和控制。

2、瞭解或掌握商業祕密的有關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擅自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瞭解或掌握的受僱單位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不可饒恕的工作作風,是一種嚴重的工作失誤。

3、瞭解他人商業祕密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公開媒體上宣傳,泄露其所瞭解的商業祕密。這是一種對權利人不負責任的侵犯商業祕密的違法行為。

4、明知第三者獲得的商業祕密是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的,但仍然給第三者一定好處,從而索取該商業祕密,以便獲得更多的暴利;中介機構明知他人的商業祕密為非法所得,仍為其代理轉讓。

5、個別企業主管單位或行業協會,不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下屬企業的意願,強迫擁有商業祕密的下屬企業將所擁有的商業祕密無償傳播給其他下屬企業。

6、某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擅自將其在業務工作中瞭解到的商業祕密泄露給外界。

大家可以到各大圖書館去購買商業犯罪的定罪與量刑的這本書籍,但是有關商業犯罪的定罪跟量刑是要結合商業犯罪的具體行為的,比如説,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罪的量刑就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信貸活動罪的這種商業犯罪形式的量刑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