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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方向盤打司機判刑嗎?

一、搶方向盤打司機判刑嗎?

搶方向盤打司機判刑嗎?

肯定是需要判刑的;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搶司機方向盤屬於什麼罪?

乘客搶奪大客車方向盤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關係到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嚴重危害了車上數十名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大客車、公交車上搶方向盤的行為之外,日常生活中夫妻開車發生爭吵,一方情急之時失去理性搶方向盤的行為,致使車輛到處亂竄,危害到公共安全,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嚴重危害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定的犯罪。本罪中"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這種方法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多數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傷、死亡。"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本罪作為危險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險狀態出現以後,不存在危險犯的犯罪中止。亦即是説,在公交車上毆打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或者搶其方向盤等行為,會讓司機無法正常控制車輛,它不僅會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還嚴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導致撞車、撞人事故。所以,行為人不論以何目的搶公交車司機方向盤,都應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認定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注意什麼?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指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對此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2、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方向盤是屬於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治安,而且此行為也會讓其它的乘客受到很大的危害,因此,我國也專門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一定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是一定要遵守紀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