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是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不少患者在產生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往往會有這樣的想法,認為醫療事故鑑定就應該是起訴的必經程序。關於這點我國法律上是沒有強制規定,那麼到底醫療事故鑑定是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醫療事故鑑定是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一般來説,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二、醫療事故鑑定需要的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可知,醫療事故鑑定並不是起訴的必經程序。實踐中,患者或其家屬只要能夠證明因為醫療單位的診斷等行為而導致了患者的人身損害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相關的賠償。如果你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建議及時聯繫本站在線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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