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當事人可以起訴別人嗎?
一、監外執行當事人可以起訴別人嗎?
監外執行的原告可以起訴別人。
1、民事刑事案件法院判被告人監外執行原告人可以上訴。
患有嚴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對於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身體殘廢,失去勞動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法院在判決時發現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懷孕等情況,即可以決定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2、有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 規定辦理。
二、監外執行法律規定有哪些?
1、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脱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2、監外執行的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3、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因此如果當事人是屬於一個案件中的監外執行的當事人是可以發起起訴的,只要是能夠找到具體的當事人利益被侵犯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嫌到的就是有關機構對當事人的利益是否有合法的保障,如果沒有合法的保障,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發起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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