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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腿有殘疾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犯人腿有殘疾可以監外執行嗎?

犯人腿有殘疾可以監外執行嗎?

一般來説是不可以的,殘疾不是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是否能夠監外執行,主要是看是否又懷孕或者是處於哺乳期或者是是否疾病嚴重到威脅到生命,而且需要滿足沒有社會危害性。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

2、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機構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部門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機構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三、申請監外執行的程序有什麼?

1、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構批准。批准機構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構,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犯人腿有殘疾不可以監外執行,進行監外執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判決,出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判決犯罪嫌疑人監外執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需要進行保外就醫,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生活不可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