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還會被提審麼?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還會被提審麼?
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還會被提審。由偵查單位負責提審嫌疑人(不能叫嫌疑犯),如果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未移交檢察院之前,都由公安機關負責提審;如果是檢察院負責偵查的,由檢察院負責提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所以批捕時間最長可達37天。
適用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的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逮捕程序是怎樣執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説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公安執法人員在進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期間應當提前準備好相關逮捕證明和材料,在執法辦公時就可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同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明應該謹慎維護好,抓住切實有力的證據和犯罪證明,保障社會和諧。對於廣大羣眾來説更應當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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