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後果是什麼?
一、緩刑概念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禁止接觸特定的人、從事特定的活動)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
其緣由在於針對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先宣告定罪,不實行關押,那麼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就詮釋了《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重要思想。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可知,緩刑適用條件可概括為以下三個:
(1)對象條件:緩刑只適用於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①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比如故意殺人罪法定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行為人存在減輕處罰情節,被判兩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適用緩刑。同樣的道理,如果行為人存在從重處罰情節,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適用緩刑。
②“只適用”説明對被判處管制或單處附加刑的,不適用緩刑,因為沒有剝奪人身自由,暫緩執行沒有意義。而被判無期或死刑的,由於主觀惡性大,在監獄外暫緩執行,社會危害性太大,會引起公眾的恐慌。
③如果一人犯數罪,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實施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①犯罪情節較輕,是一個綜合概念,會有犯罪主客觀方面情節的考慮。判斷犯罪情節的輕重,考察指標還是看是否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有悔罪表現,即犯罪後有悔恨自己罪行的表現,如犯罪後積極退贓,在羈押期間遵守監管法規,坦白交代罪行等。
③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要求犯罪分子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④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説明犯罪分子能夠很好的融入社會,重新開始社會生活。
(3)禁止性條件:必須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換言之,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的後果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新罪,漏罪沒有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注意:原判決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只是原判刑罰不執行。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或者漏罪作出判決,數罪併罰。
注意: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後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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