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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羈押的28種疾病是什麼

不宜羈押的28種疾病是什麼?

不宜羈押的28種疾病是什麼

不宜羈押的疾病,可以參考《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規定,同時需要注意,不宜羈押的疾病沒有具體規定是28種。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規定: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並反覆咯血;肺結核合併多臟器併發症;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併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徵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徵(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覆發作,經規範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併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併發症,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覆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並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徵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覆出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併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並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症、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痺)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於兩次。

4.重症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症、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症、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症、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症、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併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興氏綜合徵、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症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糖尿病併發心、腦、腎、眼等嚴重併發症或伴發症,或合併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絞痛反覆發作,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仍有明顯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的表現;

2.心功能三級;

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型性室早、新發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纖顫、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痴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並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徵。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後併發症,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後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瘻、胰瘻、膽瘻、肛瘻等內外瘻形成反覆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並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併尿道損傷,經治療後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覆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併病理性骨折,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後,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後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後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嚥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後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幹、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牀治癒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後遺症,如偏癱、截癱、胃瘻、支氣管食管瘻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並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週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我國對於不宜羈押的疾病主要包括嚴重傳染病、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這些病的話,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符合國家規定的話,法院都會批准監外執行的。

標籤:疾病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