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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1.4W
不宜結婚的疾病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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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確禁止結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

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一般來説,如患有麻風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