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宜羈押的幾種情況?
一、不適宜羈押的幾種情況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羈押期間能探視嗎?
要分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探視的。
因為案件還處於偵查、審訴、審判階段中,為防止串供、反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的規定,是不能探視的。
2、特殊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探視的(這種情況是極為罕有的)。但是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
在司法實踐中,在未經法院判決,且判決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許家屬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親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許律師在經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授權委託之下可以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與港澳台或外國的近親屬通信、會見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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