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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必須報最高院批准?

一、減輕處罰必須報最高院批准?

減輕處罰必須報最高院批准?

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報最高院批准,刑事案件審判管轄的法院應是獨立的作出判決,作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是不需要經省高院批准。

1、減輕處罰是指判處低於法定最低刑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輕處罰有兩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法定最低刑認為較重時,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2、《刑法修正案(八)》對減輕處罰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從輕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概念

1、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2、《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範,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

(二)量罰情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減刑在我們國家只要符合法律當中的條件就可以進行了。我們國家對於減刑在進行決定的時候,是由審理該案件的法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