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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辯護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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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釋放辯護詞範文

在訴訟過程中,任何律師都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來打官司的,他們的目的是盡最大可能來保護委託人的最大權益。當涉及到無罪釋放的時候,當事人的代理律師該如何寫一份讓人滿意的無罪釋放辯護詞呢?今天,本站小編將為大家推薦一份該辯護詞的範文,請看下文。

無罪釋放辯護詞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趙某某的委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其涉嫌貪污一案的一審辯護人,依法參與本案的審理。介入本案後,通過會見被告人瞭解相關事實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詳細審閲卷宗材料,特別是通過今天的庭審調查,我認為起訴書所指控的趙某某貪污罪名不能成立。現發表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庭審查明的基本事實

1、“設施使用協議”,自2002年10月10日產生,直到趙某某走後沒有大的原則變動,一直延續至今(商場的説明、商場給上級黨委的報告及相關證言可以證明)。

2、趙某某被調入商場前是一個司機,非國家工作人員,調入的目的即是承包該商場一樓。

3、“設施使用協議”符合政府相關政策,是商場落實政府政策的產物,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4、協議簽訂的主體是商場同趙某某個人。

5、該協議的表述及協議雙方認可的原則是:“繳足支部下達的年度設施使用費外,其餘由承包者自行支配”(所謂死包或定額承包)。

6、承包後,歷史遺留的部分商品由趙某某負責處理,債務也由其承擔。兩者相比較,商品比債務少了8萬餘元,不存在國有資產的投入問題。

7、商場在“設施使用協議”之外,給了趙某某必要的資金支持(利息由趙某某承擔)。這些資金非趙某某搶、騙或利用職務之便取得,而是商場的主動支持行為。

8、在趙某某經營期間,一樓職工得到了實惠,160多名職工都有了飯吃。

9、在趙某某經營期間,足額上繳了協議規定的設施使用費(個別情況商場給予了減低),雙方對此無任何爭議。

10、在趙某某離任(調到另一商場任常務副總經理)解除該“協議”時,雙方進行了交接,一樓不但沒有不良、殘次商品,沒有債務,而且尚有利潤。趙某某也曾提出過對這些利潤的處理問題。

二、法律認定

上述事實客觀地反映了商場的改革及趙某某在承包該商場一樓時的經營狀況,是法庭正確認定趙某某行為性質的基本依據。依據上述客觀事實及相關法律,辯護人認為:

1、趙某某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趙某某在承包前只是一個司機,一名普通工人,承包該商場一樓後,後因其能力、業績加之局領導打算將來重用而不斷被提拔。但是其與該商場簽訂的“設施使用協議”並未終止,承包經營仍在繼續。這時的他具有了雙重身份,在參與商場決策時是一個經營管理者,而在經營一樓時仍是一個普通的承包人。貪污罪主體資格的本質特徵,是其具有或被授予管理公共財物的權力。趙某某在經營一樓時是依據協議取得了承包經營權,與有關部門授權管理公共財物相比,兩者具有本質區別。起訴所指控的行為是其依據協議經營商場一樓過程中的行為,而與其職務毫無關係,因此趙某某的身份不符合貪污罪主體的資格特徵。

2、指控趙某某“貪污”的38萬元並非公款,趙某某的行為沒有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

趙某某貪污罪名能否成立的關鍵是趙某某採取不公開的方法取得的資金的性質是否為公款。根據法庭審理所查明的事實,趙某某所取得的這些款項,是在其足額上繳了“協議”規定應上繳數額後,並且支付了工人工資、獎金後的餘額。這部分款項不是公款。對此,商場的原、現領導都根據協議解釋為:“只要繳足企業的,剩下的部分由承包者自行分配,我們從不干涉。比如,一樓召開表彰會,發紅包。請我們參加,我們就去;讓我們發紅包我們就發,紅包裏有多少錢我們從不過問,因為是承包”。

庭審中,控方亦認可趙某某對這剩餘的部分資金享有支配權。但又提出,趙某某對這部分沒有所有權,這些款仍屬公款。對此,辯護人指出:如果按照控方的邏輯,趙某某在給班組長髮紅包時,也給自己發一個紅包就是合法的,因為他有支配權。反之,他沒有拿,這部分就成了公款。這是一種錯誤的邏輯。這些款項絕不會因為當時拿與沒拿、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拿,而改變其性質。

3、趙某某不具有將公款佔為己有的主觀故意

貪污罪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公款公物而佔為己有。但是,庭審調查表明:根據“設施使用協議”、根據幾年來的經營情況,趙某某一直認為這剩餘的部分為自己所有。就連離任時他還向領導提出自己承包經營期間的利潤問題。他從沒有將這剩餘的部分認為是公款,因此不具有貪污犯罪主觀方面的特徵。

4、趙某某採取不公開的方式取得涉案38萬元款項,不能改變其行為的性質

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趙某某在取得38萬元款項的過程中利用了哪些便利呢?庭審調查表明:趙某某在用經營利潤為×縣建築集團十二工程處還欠貨款時,利用的是承包者的權利,而不是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因為為這種行為的權利只有承包者享有,連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也辦不到。趙某某在利用×縣建築集團十二工程處還回的支票換取現金時已調離商場,不具有任何職務便利。這些都表明趙某某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現實社會中,仍有很多承包者出於種種原因,不敢或不願公開地、堂堂正正地拿本應屬於自己的錢。需要指出的是拿錢的方法不能改變該錢的性質。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參考第63號典型案例給予了肯定。該案例明確指出:定額承包者不論以什麼方式,公開地、祕密地、合法地、“非法地”方式佔有或支配本人承包經營應得利潤不構成貪污罪,判決被告人XXX無罪是正確的。

三、本案焦點

本案的焦點是趙某某經營的性質,即是個人承包還是集體承包,是定額承包還是非定額承包。控方使用了一個經營性承包的概念,其實經營性承包亦可是定額承包。對此,原始書證——“設施使用協議”及商場改革的組織領導者,原工業品公司黨委書記李某某、原商場經理張某某都給予了明確而肯定地證實:是個人承包,是定額承包。

與上述問題相聯繫的問題是趙某某上繳完設施使用費、分配完職工應得部分後的經營所得應如何分配的問題。對此全部庭審證據沒有一個否認趙某某的支配權。就連控方也是在肯定了被告人具有支配權的同時,否定其所有權。依照我國法律,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其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就本案而言,依據“協議”及商場的支持行為,趙某某一直佔有、使用着這些資金(包括經營所產生的利潤)、一直在用這些資金進行經營並取得盈利;同時,他對利潤部分還有處分的權利,如發紅包等。因此,控方的觀點與客觀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趙某某的貪污罪名不能成立。請法庭歷史地、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保護既有利於國家(保障了税收、國有資產增值)、有利於企業,又有利於個人的改革成果,為國家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此致

××區人民法院

上述就是關於無罪釋放辯護詞範文的全部內容。想要將該辯護詞的內容寫的完整、精確,是需要多年的辯護經驗來支撐的。代理律師需要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來編寫不同的辯護詞。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找到關鍵性的證據,來強有效的證明被告人是無罪的。上述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