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案二審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放火案二審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放火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託,擔任XXX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閲了本案的主要證據材料並結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職責,分下列幾個部分為被告人XXX做無罪辯護,請合議庭採納。
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的起訴意見存有不同意見,其中辯護人認為對於事實部分有異議。公訴機關認為.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具體犯罪的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即告終結的犯罪形態。從以上可知未遂的前提必須是其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只有是犯罪行為在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形態下才構成未遂。而被告人趙女士的行為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行為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僅僅是一種自認為可以引起單位領導重視的“幼稚行為”,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劉*琛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條文釋義》中基於《刑法》理論以及審判實踐來看,結合本案被告人的行為,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放火罪。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
****年**月**日
二、放火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了放火罪的犯罪分子被抓捕之後,涉案人員的親屬通常是會為犯罪分子聘請辯護律師的,該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放火案件期間、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都是可以提交相應的辯護詞的,不管提交此辯護詞的目的是什麼,辯護詞之中的內容都必須屬實,否則書寫辯護詞的律師有可能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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