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減輕處罰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一、自首減輕處罰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自首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二、自首減刑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
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説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説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來説,若是犯罪人員自首的時間比較早,自首後提供的信息,能夠有效的幫助司法職員儘快破案,從而有效的防止其他違法人員繼續犯罪的,那麼此種情形,自首後的犯罪分子,法院子啊最終量刑時,會從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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