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一個月後無罪釋放怎麼理賠?
一、被刑拘一個月後無罪釋放怎麼理賠?
被刑拘一個月後無罪釋放是屬於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對沒有犯罪事專實的人錯誤拘留屬,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如果造成身體損害的,還可以一併要求支付醫療費等費用。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公安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或者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還不服的話,還有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
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責任在國家賠償責任之前就已經存在。其與國家賠償的區別為: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被刑拘後發現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一般是以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綜合考慮的,具體情況下還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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