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一、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如下:
1.對中止犯採取從寬處罰原則。對中止犯予以從寬處罰,是我國刑法關於中止犯的基本處罰原則。我們知道,對中止犯採取從寬處罰原則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發揮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橋作用”。採取從寬原則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和主觀惡性程度的。
2.對中止犯採取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原則。我們知道,我國刑法中的從寬處罰原則是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的總稱。我國對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處罰原則的規定上也體現了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如對預備犯規定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處罰原則,對未遂犯規定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原則,而對中止犯規定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處罰原則。即對預備犯和未遂犯都有從輕處罰的原則,而中止犯則至少是減輕處罰。
3.對中止犯採取必減主義。根據刑法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對預備犯和未遂犯採取得減主義,即可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從寬處罰。如對未遂犯,如果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未達到既遂,但是具有極其惡劣的情節的,可以不予以從輕處罰。總而言之,是否予以從寬處罰,可以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但是,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對中止犯必須予以從寬處罰,即: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可見,對於中止犯,審判人員必須予以從寬處罰,沒有予以從寬或不予以從寬的自由裁量的餘地。
4.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中止犯包括應當減輕處罰和應當免除處罰兩種處罰原則。該條還為具體適用這兩種處罰原則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是否造成損害是適用兩種不同的處罰原則的條件。(1)應當減輕處罰原則的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對中止犯適用應當減輕處罰原則的條件是“造成損害”。所謂造成損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如甲本來打算故意殺害乙,但在着手後,因而乙的求饒而放棄了殺人的念頭,結果只造成了乙輕傷的結果。(2)應當免除處罰。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對中止犯適用應當免除處罰原則的條件是“沒有造成損害”,所謂沒有造成損害,是指沒有造成任何實際的危害後果。
5.注意中止犯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係。對中止犯適用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原則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未達到犯罪既遂,但還是已經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應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麼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着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着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着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後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由於犯罪中止之後,並不能保證犯罪行為並沒有落實,故此並非所有中止犯罪的主體,都可以被免除處罰。任何着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在犯罪過程之中又中止的情形,在法院最終量刑時,犯罪中止者的辯護律師,都會從中止處罰,請法院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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