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行賄送禮的區別是什麼?
一、政策法規行賄送禮的區別是什麼?
政策法規行賄送禮的區別是前者是違法犯罪行為必須是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為目的,後者僅僅是一種送禮,可能會出於一種好意,回報對方的目的,行賄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為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並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到了損失。行賄是一種罪。
送禮就大不一樣了,這包括送禮的對象不一定是國家工作人員,更重要的是,送禮不是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也不會對國家或社會利益造成損失。送禮僅表示感激、答謝或維繫某種特殊關係的一種情感傳遞,送禮也是一種傳統禮儀。
二、行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1、行賄罪概述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這裏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於程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
2、行賄罪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着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行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有一些人員就是利用過節的時候來給予一定的禮物來進行行賄,這個在主觀目的當中它和普通的回報對方,感謝對方所進行的送禮行為還是存在着一些區別的,比如説他的對象就不特定,而行賄罪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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