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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不構成貪污罪嗎?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不構成貪污罪嗎?

為親友非法牟利不構成貪污罪嗎?

為親友非法牟利並不一定屬於貪污罪,兩者的判定情況和適用是不同的,具體如下:

1、主體不同:親友非法牟利罪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貪污罪主體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犯罪案件管轄方面: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由公安機關管轄,貪污罪由檢察機關管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條件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要從主觀上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那麼是有可能構成貪污罪的,相關違法事實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審查認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需要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