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共犯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受賄罪共犯認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規定的主要目的的並不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受賄犯罪的近親屬、關係密切人,而是在沒有證據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近親屬、關係密切人利用其職務行為或者地位、影響力進行受賄的情況下,直接認定近親屬、關係密切人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何判刑?
《刑法》第388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受賄罪的共犯一方必須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對於另一方如果是非國家的工作人員,那麼一定要確定是否有共同犯罪的意識,如果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利用此影響力進行受犯罪的話,那麼同樣也會按共犯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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