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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案件違法所得的追繳方式有哪些?

行賄案件違法所得的追繳方式有哪些?

一、行賄案件違法所得的追繳方式有哪些?

1.因為行賄與受賄屬於對象犯,雖然在雙方的犯罪金額中都予以認定,但實際上該筆款物送到受賄人後,行賄人處既已不存在;被退還到行賄人後,受賄人處也實際不存在。即行賄人用於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賄人違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複追繳,則超越了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追繳範圍。

2.向受賄人追繳還是向行賄人追繳?

有觀點認為,應向受賄人追繳,受賄罪影響更壞;有觀點認為應向行賄人追繳,行賄罪是賄賂犯罪的根源。

從罪責相適應、案件實際情況及方便執行的角度,應考慮向行賄人追繳。首先,該筆退還款物本身處於行賄人處。其次,如果對受賄人追繳,而不追繳行賄人,對受賄人而言,實際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為該筆涉案款物已經退還了行賄人;對於行賄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賄賂款還得以收回,沒有相應的經濟損失,勢必造成對行賄人的縱容。故應當向行賄人追繳。

3.受賄方構罪,行賄方不構罪的,應否追繳?

行賄方被勒索的情形。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即被勒索的當事人獲得的是正當利益或者正當利益都未獲得的,其行為性質便不是行賄。這種情形下,受賄人案發前退還行賄人的款物應否追繳?,不應當追繳。此種情況,行賄當事人不僅不構成犯罪,其財產權利還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屬於被害人角色,受賄人退還的款物是實際上屬於行賄人的合法財產,而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是應當返還的。所以,行賄人退還的是被勒索行賄人的合法財產,理所應當對該款物不予追繳。

行賄方金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立案標準,個人受賄數額是5000元以上,行賄數額是1萬元以上,那麼行賄人的行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之間時,受賄人成立受賄罪,行賄人構不成行賄罪。此種情形下,受賄人退還行賄人的5000元至1萬元的款物應否追繳呢?,不應當追繳。此種情形與行賄方被勒索的情形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行賄人不構成犯罪,可以推定被退還的款物屬於行賄人的合法財產,而對於合法財產,當然不應當追繳。

沒收、收繳和追繳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在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可以對非法財物予以收繳和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對於非法財物無權收繳,只能予以扣押。但對於違法所得依然可以進行追繳。非法財物,即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收繳、追繳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沒收違法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直接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規定。收繳、追繳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適用對象都是“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收繳、追繳和沒收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行政處罰,收繳、追繳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現在涉税問題中。

一般在對案件的相關尋薈資金進行追繳的時候實際上非常困難因為對於行賄的相關事實如果社會人不進行交代的話那麼很難會對其行賄的金額進行相關確定樓上即使社會人幫助公安機關理清楚錢財的相關留上也很難所有的相關行賄所用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