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不同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在性質上屬於單位犯罪。而貪污罪的主體在性質上屬於自然人犯罪。
(二)、犯罪主觀方面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單位集體意志支配下的故意,體現的是單位的整體意志,有的人雖分得了財物但並未直接參與具體私分行為;而貪污罪則是個人的故意,一般是為了個人私利,在共同貪污中,每個成員均具有貪污的故意並參與了貪污行為。
(三)、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不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物和其他公共財物;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包括國有資產在內的一切公共財物,貪污罪的對象範圍明顯寬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象範圍。
(四)、二者的處罰方法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在追究責任時,只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不處罰單位,對分得國有資產的職工或其他人員則一般採取追繳贓款的方式。而貪污罪則追究所有參與犯罪行為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且,貪污罪的處罰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更重。
私分國有資產罪其實是很特殊的,因為法律中規定此罪只能是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等構成。換言之如果是自然人的話,那麼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的,另外公司、企業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也是無法認定為此罪。另外,此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要求“明知”,不明知的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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