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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及處罰是哪些?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及處罰是哪些?
律師解析: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賄賂或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處罰: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