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會如何處罰?
一、逃匯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會如何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界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依照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國有資產應當界定為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該定義比較原則、概括,在司法實踐中還需加以具體界定。
但首先應當明確,國有資產與公共財產的範圍有所不同。依照刑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由此可見,公共財產不能等同於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的範圍較公共財產的範圍要小。儘管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但卻不宜視為國有資產。從外在表述來看,國有資產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差異甚大,因此,理應將被國有單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財產排除在國有資產範圍之外。
如果國家公職人員或者企事業單位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為要謀取相應的不法利益而出現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這一行為也是會違反國家規定同時屬於嚴重的違規違法行為,那麼司法機關在處罰犯罪嫌疑人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節金額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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