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行賄未遂怎麼判
一、法律上對行賄未遂怎麼判
依據我刑法的規定,行賄未遂是屬於犯罪未遂的情形,可以依據具體的案情,按行賄既遂標準適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着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於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説已着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着手實行殺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徵,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結果犯中,法定危害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徵,是犯罪未遂區別於犯罪中止的基本標誌。所謂意圖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願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願而主動停止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
行賄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沒有見過,也聽説過。行賄的對象一般都是國家人員,一旦被查到進行行賄的需要受到法律制裁,那麼受賄的會被開除國家公職。如果一方行賄,另一方並沒有進行受賄,那麼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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