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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有假怎麼辦

司法鑑定有假怎麼辦

當今社會中,我國的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很大的發展,其中對科技的應用變得更加廣泛。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需要進行訴訟的情況,有時也會需要司法鑑定,相關法律對司法鑑定有嚴格規定,要求司法鑑定公平公正,那麼司法鑑定有假怎麼辦呢?我們來介紹 一下相關內容。

一、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司法鑑定有假應該怎麼辦

司法鑑定有假,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鑑定,是否准許,有人民法院依法定情形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因為鑑定的結果是會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如果鑑定有假需要申請重新鑑定或者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具體怎樣操作主要看法院依據情況而定,在鑑定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鑑定機構也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

標籤:有假 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