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遵循原則有哪些?

司法鑑定遵循原則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遵循原則有哪些?

對於訴訟案件中鑑定的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規定,公安、人民檢察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鑑定”。

從法律規定來説,刑事公訴案件的鑑定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或人民檢察機關啟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機關啟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刑事自訴、民事、行政等案件的鑑定由人民法院啟動。也就説司法鑑定的啟動權只有公檢法三家享有,當事人則沒有權力來啟動,當事人僅享受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請求權。

二、受理司法鑑定主體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受理鑑定的機構必須是法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2、受理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具備“兩證“資格的司法鑑定執業人員。司法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在已實施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制度的領域內,未取得相應司法鑑定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

三、司法鑑定啟動程序的建議

(一)、嚴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託。社會鑑定機構在鑑定工作中,應依法律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家屬、當事人委託應堅決不予受理 。社會鑑定機構不能為了經濟利益而置法律不顧。

(二)、認真審查鑑定書,杜絕不符程序的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公檢法在訴訟中,要對鑑定書作仔細認真地審查,對於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家屬、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書,不能作為證據,制止鑑定啟動程序的違法行為。不能因為結論正確而忽視程序問題,因為由當事人來啟動鑑定程序,有可能出現不公正的鑑定結論。當事人為達一定鑑定的目的,會向鑑定人説情送禮,不可避免出現在少數素質差的鑑定人授意下,更換鑑定材料,從而達到目的。

(三)、制定明確完備的司法鑑定程序規定。筆者粗淺認為,目前司法鑑定啟動程序多樣化不合法性,是沒有明確完備司法鑑定程序的規定。明確完備程序規定是形成科學鑑定結論的重要保證,鑑定程序立法直接決定我國司法鑑定是否法制化、規範化,鑑定程序立法之規範應早進行。

從上面可以看出司法鑑定的程序必須要由公安部門或者是檢察機關部門審核批准之後才可以啟動鑑定,在對針對性的案件進行司法鑑定的時候,必須要請具有相關知識素養的人才對案件進行專門的鑑定。在鑑定的同時需要準備好鑑定材料,以及按照相應的鑑定程序完成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