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筆跡鑑定要多少時間
一、司法筆跡鑑定要多少時間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二、司法筆跡鑑定程序
(一)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鑑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鑑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託單位送檢的鑑定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瞭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即向送檢人瞭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瞭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鑑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係,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在受理鑑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瞭解以下內容:
(1)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嫌疑人的情況,即瞭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瞭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瞭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二)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瞭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瞭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瞭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瞭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瞭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瞭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證據的類型有很多種,但是不管哪一種只要跟案件有關係,在公安機關審核完成之後,都是證據。取得任何證據的手段一定是要合法的,否則人民檢察院不借鑑參考。筆記鑑定是先付錢,鑑定機構才可以鑑定,費用會根據複雜程度收取一般會是8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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