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筆跡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拒絕筆跡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拒絕筆跡鑑定,一般是筆跡不適合案件的進一步,或者對案件的發展沒有幫助。
二、被鑑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鑑定的原因
1、客觀因素。司法實踐中,一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主要是針對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鑑定書。在重新鑑定申請被依法准許後,被鑑定人往往會以該鑑定結論程序合法、鑑定人員資質合格,該鑑定結論客觀有據為由予以抗辯,並拒絕進行重新鑑定。
2、心理因素。司法實踐中,司法鑑定可以由法院委託、當事人自行委託、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其中自行委託鑑定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比較大,出於各方壓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慮,有些鑑定結構做出的司法鑑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下,出於人的本性,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害怕重新鑑定改變原先鑑定結論的心理,因此,他們以沒有時間等各種原因搪塞,拒不配合進行重新鑑定。而且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客觀上被鑑定人擺脱了“心理負擔”。也有的當事人擔心每個鑑定機構人員素質不同、看法不同,可能會對相同的傷情作出不同的鑑定結論,為此拒絕配合重新鑑定。
3、立法因素。重新鑑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不能濫用,為此,《證據規定》對重新鑑定的申請條件以及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准許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比如《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也即只有當時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才能進行重新鑑定,由於鑑定結論對審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對重新鑑定一般會予以准許,但被鑑定人往往視此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鑑定。
鑑定結論作為證據之一,它的科學性、真實性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實體審理。為此,《證據規定》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還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但是,法院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後,被鑑定人卻拒絕配合的,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目前還是法律規定的盲區。
拒絕筆跡鑑定的條件,一般都是筆跡的鑑定對於案件的發展沒有任何幫助,或者是筆跡不利於有關人士的鑑定。如果檢察院拒絕筆跡的鑑定,那麼就是筆跡上面,是沒有任何證據能夠使得案件的發展有着進一步的作用。
-
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司法鑑定由於其鑑定結果可能會對相關的訴訟案件的案情認定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不管是國家還是申請人對於司法鑑定的規範性都是非常的看中的,為此國家也相繼出台了一些和司法鑑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了,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司法鑑定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第一章總則...
-
傷殘鑑定結果幾天才可以拿報告?
律師解析:傷殘鑑定一般在三十日內可以拿結果。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
-
關於司法鑑定護理費的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四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
-
筆跡鑑定可以個人申請嗎?
一、筆跡鑑定可以個人申請嗎?筆跡鑑定可以個人申請,個人進行筆跡鑑定的話,首先要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2、經...